失業者職訓報名資格
以年滿15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並不得招收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自營作業者或在職者參訓
失業者職訓全額補助身分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含自願離職者、非自願離職者
2.特定對象之失業者,如下:
獨力負擔家計者、
中高齡者、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經公立就業中心(站)認定之二度就業婦女、
更生受保護人、
長期失業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符合移民法第16條第3項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符合移民法第16條第4項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新住民【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2.前項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犯罪被害之失業者與犯罪被害人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勞工、
符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所訂「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補助計畫」之自立少年資格、
家暴或性侵害被害人失業者、
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者、
高齡之失業者、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地方政府列冊街友等
申請職訓生活津貼對象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者
2.特定對象之失業者(適用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如下:
原住民、
中高齡者(年滿45歲至65歲)、
獨力負擔家計者、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身心障礙者、
更生受保護人、
長期失業者、
新住民、
家庭暴力及性侵被害人失業者、
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高齡者(逾65歳以上)、
經公立就業中心認定之二度就業婦女
地方政府列冊街友等
上述相關資格對象說明,詳細法規仍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