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台北-生命禮儀專業訓練班

課程目標:從傳統「土公仔」到電影「送行者」,喪禮已從嚎啕大哭的白琴轉型由聆聽關懷與悲傷輔導的「禮儀師」 來服務人生的最後一哩路。 隨著少子化、高齡化,還有智能科技可能取代40%的工作職務,展望未來職場技能要具有「人文情懷」、「溝通協調」、「獨一無二」的特色。而在CHEERS雜誌列出潛力職務裏「臨終規劃師」就是符合上述三項要件,顯見禮儀師已成為熱門『黑色產業』。
招生對象:15歲(含)以上 ,學歷不限。
報名日期:109/4/1 00:00 ~ 109/7/27 17:00
訓練期間:109/8/11~109/10/16 日間(上午及下午)
上課地點:(10042)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9號4樓之8(捷運小南門1號出口)
聯絡電話:02-23881509分機 王小姐

訓練目標

訓練職類:殮葬、遺體防腐化妝
緣由:禮儀兼具服務與文化層面,近年也跨足退休養老及財務規劃,甚還有心理學及法令上的規定,職訓班特聘專研禮儀文化學者及業界經理人,講解禮儀經營及發展趨勢,並輔導相關技能檢定,以能在未來就業市場取得競爭優勢。
課程目標:從傳統「土公仔」到電影「送行者」,喪禮已從嚎啕大哭的白琴轉型由聆聽關懷與悲傷輔導的「禮儀師」 來服務人生的最後一哩路。 隨著少子化、高齡化,還有智能科技可能取代40%的工作職務,展望未來職場技能要具有「人文情懷」、「溝通協調」、「獨一無二」的特色。而在CHEERS雜誌列出潛力職務裏「臨終規劃師」就是符合上述三項要件,顯見禮儀師已成為熱門『黑色產業』
就業展望:學員結訓後可朝往以下產業或工作發展: (1)從事喪禮會場等服務工作。 (2)專責單項專業技能如:司儀、美容化妝、誦唸經等。 (3)兼職型殯葬人力資源協作。 (4)生前契約業務工作。 (5)喪葬用品之開發與販售。 (6)關懷社會工作或其他殯葬及有關人員。

課程資料

訓練費用-學員自行負擔:6279 元
訓練費用-政府負擔費用:25114.33 元
報名期間:109/4/1 00:00 ~ 109/7/27 17:00
甄試日期:109/7/30
訓練期間:109/8/11~109/10/16
訓練時數:320小時
訓練時段日間:(上午及下午)
訓練單位:中華職人產業文化推廣協會
聯絡窗口:王小姐
聯絡電話:02-23881509分機
上課地點所在地(報名):(10042)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9號4樓之8(捷運小南門1號出口)
是否為全日制課程:
是否開放隨班附讀:

參訓資格

年齡(起~迄):15歲(含)以上 ~不限
學歷:不限
其他條件訓後就業方向:學員結訓後可朝往以下產業或工作發展:

  1. 從事喪禮〈會場〉服務之工作
  2. 專責單項專業技能如:司儀、美容化妝、會場佈置等。
  3. 兼職型殯葬禮儀人力資源協作。
  4. 生前契約業務工作。
  5. 喪葬用品之開發與販售。
  6. 其他殮葬、遺體防腐化妝及有關人員。

課程內容

大綱

  1. 民間禮俗文化與喪禮的意義(19小時):生死學概念、殯葬死亡觀、殯葬文化及禮俗特色介紹、喪葬儀式服裝意涵
  2. 宗教殯葬科儀(13小時):中西方各式喪葬禮儀習俗介紹
  3. 悲傷輔導關懷、涵養及倫理 (12小時):臨終關懷與悲傷輔導心理學、專業涵養及倫理養成。
  4. 殯葬業演變與未來趨勢(12小時):殯葬服務業的演變、衛生及環境保護之概念
  5. 殯葬政策與法規介紹(20小時):政策法規、服務契約介紹、民法繼承及基本法律概念 環保葬法介紹
  6. 殯殮葬祭會場規劃設計佈置 (21小時):一般性及特殊性之會場佈置思考及規劃設計
  7. 殯葬相關用品介紹(14小時):殯葬業常用用品及使用方法
  8. 喪禮流程規劃設計 (14小時):佛、道教、民間信仰殯葬儀軌程序及喪禮流程規劃
  9. 司儀之專業涵養及技巧 (14小時):司儀的功能與工作內容、司儀涵養與動作儀態養成
  10. 臨終關懷與悲傷輔導技巧演練 (18小時):臨終關懷、悲傷輔導、後續關懷之應用練習
  11. 殯葬文書設計及撰寫 (14小時):訃聞、奠文、輓聯、輓帳之設計及撰寫
  12. 擇日介紹與解析(21小時):擇日方法與實務應用
  13. 誦經流程介紹 (14小時):民間信仰、佛教誦經流程介紹及實務應用
  14. 遺體處理及環境保護實務(14小時):遺體處理、接運、清洗、著裝流程介紹、基礎遺體美容實務說明及練習
  15. 殯葬設施與設備實務參訪(22小時):管理機關權責與作業申請流程、政府殯儀館、民間墓園或塔位參訪觀摩
  16. 綜合實習/機構實習 (58小時):禮儀流程、協調、發喪作業演練、機構實習、丙級術科洗穿化演練
  17. 職場就業倫理(20小時):教務管理規定、性別平等、就業市場趨勢分析與求職技巧、工作願景與工作倫理、工作團隊與團隊協作方法

錄訓方式

甄試方式:筆試/口試
筆試說明:

  1. 筆試前,報名者應出示身分及資格之證明文件以備查驗,未符資格者不得參加筆試。
  2. 逾筆試測驗時間達15分鐘者,不得進入考場參加甄試。
  3. 筆試考試題型與範圍為:
    1. 選擇題30題(題庫參考喪禮服務丙級技術士選擇題)佔60%。
    2. 簡答計算4題(與產業相關之比例概算每題10分)佔40%。

口試說明:口試內容與學員參訓身分、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劃及適訓綜合評估等項目有關。
其他說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錄訓:

  1.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180日內。
  2. 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1年內。
  3. 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3年內。
  4.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2年內,已有2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前四項紀錄以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其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如經查獲,應撤銷參訓資格。(前項所稱完訓,指完成訓期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所稱結訓,指完成訓期且成績考核達標準。)

錄訓說明:(一)甄試時間:109年07月30日,上午10:00開始進行筆試,依筆試交件順序立即進行口試。★註:倘時間至中午12:00,面試持續進行,可請自行考量在場等候或先行用餐再回來進行口試。

權益說明

一、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者,補助全額訓課費用。

二、除上述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程者外,各職前訓練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加及參訓權益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 長期失業者
  7. 二度就業婦女
  8.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9. 更生受保護人者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1.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2.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3.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4.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5.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6.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7.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8.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9. 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三、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3.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4.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二)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別

  1.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1.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發放。
    2.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11項所列身分者,應優先以非白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2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2.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3.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4.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6.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7.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8.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9.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10.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四、前述各項身分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使得生效。

其他說明

上述甄試方式及主要內容逕洽訓練單位。

上述甄試方式及主要內容概述如下:

  1. 錄訓通知:經委託單位核定公告錄訓名單後依報名者所填聯絡電話或簡訊方式通知。
  2. 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報到結束尚有缺額時,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逾時或未依規定辦理報到或遞補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備註

一、退費標準: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前申請者,除該班次停辦外,一律不予退還。

二、經費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保險基金、就業安定基金、公務預算項下支應。